川建发[2007]58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按照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建设部《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101号)和《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建发[2006]55号)要求,全省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工作从2007年7月1日起开始进行,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工作从2007年9月1日起开始进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注册对象
  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一级或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符合注册申报条件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取得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注册。未经注册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二、注册要求
  (一)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并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
  (二)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应在“中国建造师网”(网址:www.coc.gov.cn)上进行申报,申请二级建造师注册应在“四川省建设厅网”(网址:www.scjst.gov.cn)进行申报。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出带条形码的初始注册申请表。
  (三)申请建造师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1-1)或《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2-1);
  2、申请人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4、申请人业绩证明材料(项目经理任命文件和反映工程规模的合同页面)。
  注册申报材料由《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或《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和附件材料(由上述2、3、4部分合订)组成。
  (四)申报审核程序
  1、市(州)、县所属企业。聘用企业将《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1-2)或《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2-2)和申请人的申请表、附件材料报企业所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附件材料一式两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四份和附件材料一式三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2、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认真核对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聘用合同和业绩证明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按规定填写初审意见。将《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意见表》(附表1-3)或《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意见表》(附表2-3)、《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企业申请人)》(附表1-4)或《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企业申请人)》(附表2-4)、《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专业)》(附表1-5)或《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专业)》(附表2-5)和申请人的申请表、附件材料报省建设厅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省建设厅直批企业。聘用企业将《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1-2)或《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2-2)和申请人的申请表、附件材料以及附件材料的原件直接报省建设厅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两份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附件材料一式二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五)取得一级或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山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六)申请人考核认定申报单位或考试申请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申请人需提供《建造师变更注册单位申请表》(附表3)和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七)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八)申请人同时拥有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两个及以上工程系列资格证书的,其多个执业证书只能注册在同一个具有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九)建造师注册后,在领取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和执业信息卡时,应当同时向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交原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其中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交省建设厅销毁。
  (十)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执业信息卡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留、使用。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和执业信息卡有效期为3年。
  三、注册组织
  (一)全省建造师注册工作,由省建设厅组织实施。省建设厅成立四川省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综合楼7楼(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省交通、水利、信息产业部门负责公路、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一级建造师注册初审和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核工作。
  (二)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注册要求,将书面注册材料统一上报省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省注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建造师注册申请进行初审,提出拟定注册人员名单,报省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领导小组。省注册领导小组对已初审的一级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进行复审,确定拟定注册人员名单。对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由省注册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定注册人员名单的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建设部审定;对申请二级建造师注册的,省注册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核意见结果汇总后向社会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
  四、工作要求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造师注册工作,要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和《四川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认真审核申请人申报材料。对申请人弄虚作假申报注册的,要责令整改,并按照《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记入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不予注册或撤销注册。
  2、申请人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要求,向申报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保证申请表内容及申报附件材料的真实有效。
  注册联系电话:(028)85568345、85551458
  网上申报联系电话:(028)85541957、85533312
      附件:1、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doc
       2、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doc
       3、建造师变更注册单位申请表.doc
       4、四川省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doc
                                                            

 

四川省建设厅

二○○七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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