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审发[2009]247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主管部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2009]331号)要求,旧版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应于2010年4月1日前换发完毕。为确保全省工程设计企业顺利开展业务及新旧资质证书更换的平稳衔接,现将换证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更换新证标准和范围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新《标准》)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符合《工程勘察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且仍在有效期范围内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包括行业、行业部分、主导工艺、专项、专业事务所、综合事务所资质以及前述各类暂定级资质),应按照《新旧工程设计专业资质与设计类型对照表》(附后)中所列对应关系经审核同意后更换新版资质证书。
二、换证工作时间安排和程序
(一)时间安排
凡申请换证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申报,并将资质换证材料报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处),以确保审查、换证工作按时完成。
1、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许可的各类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的申报材料,企业应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报省建设厅受理;
2、由省建设厅审批许可的各类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申报材料,企业应在2010年2月28日之前报省建设厅受理。
(二)换证程序
1. 申请换证企业登陆“四川省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www.scjst.gov.cn),进入“四川省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相关表格并提供相关附件材料;
2.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申请换证企业的申报材料初审后,统一报送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处);
3.省直管企业更换资质证书的,按照“换证程序”第1款的要求,填报相关表格并提供相关附件材料,直接报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处);
4. 省建设厅按照行政许可的规定,依法进行审批换证或初审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换证。
三、换证工作要求
(一)凡符合新《标准》规定的企业,按《新旧工程设计专业资质与设计类型对照表》换领新版资质证书,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必须全部交回换证机关统一销毁。
(二)换证企业应按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内容如实填报换证申请,企业法人代表应在申请表上签字并承诺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未满足新《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等基本标准条件、《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人员出现重复注册、在多家企业任职或聘用以及申报前一年内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责任的企业将不予许可;对于网上公示期间有举报投诉的企业,将予核查。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将依法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积极推进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改制工作进程,对仍未改企建制的工程设计企业,只持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或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为本单位事业编制人员,与本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本单位缴纳事业单位保险或未缴纳保险,以及员工不在本单位缴纳社保而是在上级单位缴纳社保的,核发新版资质证书的有效期截止于2010年3月30日。
(四)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省建设厅的要求,认真组织辖区内工程设计企业开展换证工作,积极指导企业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申报。要严格按照《标准》和《实施意见》的要求,依照资质换证材料清单的顺序和规范,统一进行核查。
在换证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处联系。
联 系 人:孙永隆
联系电话:028-86913488
附件:1、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换证材料清单及要求
2、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社保情况审查要求
3、新旧工程设计专业资质与设计类型对照表
四川省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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